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53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圣创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工业园区五洲国际41-233。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浠,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圣创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