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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美玲、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741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美玲、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吴美玲;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民初741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弘真,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美玲、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弘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DEPURDENT”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即被告吴美玲停止在其销售的牙膏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牙膏,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断开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

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事实和理由: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是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于2014年4月8日进入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牙膏”商品上。

原告是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并取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使用许可权。

原告经大力宣传投入,现“DEPURDENT”牙膏已火爆全国。

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吴美玲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店铺“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中销售“怀尔德抛光去渍”牙膏,并在牙膏外包装上擅自使用“DEPURDENT”商标和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吴美玲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为被告吴美玲的行为提供平台和便利条件,构成了帮助侵权。

开庭时,原告称被控侵权链接已删除,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吴美玲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吴美玲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阿里巴巴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涉诉商铺已无被诉侵权商品界面存在,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

请求驳回原告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事实瑞士怀尔德公司(DR.WILD&CO.AG)在第3类“牙膏、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商品上使用的涉案商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G1080021,有效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

瑞士怀尔德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独占许可授权,将涉案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原告,同时授权原告为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涉案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并可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为维权目的而随附使用该等商标以及开展维权诉讼维护商标和鉴别真假商品等,许可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8月20日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店铺购买了“Dr.wild瑞士进口美白牙膏depurdent速效去除烟渍黄牙渍带防伪代发”产品(下称被控侵权产品)3件,共支付76元(含运费16元)。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以及随后收取货物、拆封、拍照、重新封存的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2718号《公证书》予以证实。

公证页面显示被控侵权产品“30天内23只成交”“4774只可售”。

开庭时,经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盒上均标注有“DEPURDENT”标识,经比对,该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

原告当庭提交《DEPURDENT品牌牙膏真假辨别说明》并详述鉴别方法,确认被控侵权产品非正品。

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于2018年10月6日经核准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并于2020年6月2日注销,其经营者吴美玲的身份信息与本案被告吴美玲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瑞士怀尔德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翻译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翻译件、独占许可授权合同及翻译件、(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2718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及被告吴美玲身份信息,以及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等在案佐证。

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以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吴美玲、阿里巴巴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开庭前,原告以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已注销为由申请撤回对其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商标在诉讼期间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且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牙膏,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系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盒上标注的“DEPURDENT”标识,与涉案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较,两者在视觉上无差异,系相同商标。

经原告鉴别,被控侵权产品系假冒产品。

阿里巴巴店铺“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未经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已于原告起诉之前注销,其原登记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故原告请求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的经营者吴美玲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及被控侵权行为情节,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吴美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吴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美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美玲负担。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吴美玲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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