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009号原告:何彪,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丽,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壮,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何彪与被告王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何彪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何彪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