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137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元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元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