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19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冬林,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冬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瑶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