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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勾勾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诸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0号
案件名称武汉勾勾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诸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勾勾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诸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勾勾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4幢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诸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318号北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166室。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勾勾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勾勾公司)、杭州诸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勾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并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勾勾公司不存在销售心动公司游戏的行为,也不存在侵害心动公司涉案游戏的其他侵权行为,不应适用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则。

(二)勾勾公司住所地不在上海市,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利于查清本案事实。

本案的管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应移交至勾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

诸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交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心动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诸相公司不存在销售心动公司游戏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所以本案并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本案虽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但诸相公司与心动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

本案的管辖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则来确定,即应移交至诸相公司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或者勾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诸相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

心动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本案中,心动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系勾勾公司、诸相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GoGo游戏Steam助手”客户端、www.gogo123.cn网站、www.gogo123.hk网站销售《部落与弯刀》游戏的行为侵害了心动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诉侵权行为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游戏并提供下载服务从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

本案心动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勾勾公司和诸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霞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岳利浩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李思倩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0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周平、岳利浩法官助理:王晓琳书记员:李思倩裁判日期2021年2月7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勾勾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诸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驳回被告武汉勾勾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诸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本案案由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心动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系勾勾公司、诸相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GoGo游戏Steam助手”客户端、www.gogo123.cn网站、www.gogo123.hk网站销售《部落与弯刀》游戏的行为侵害了心动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即被诉侵权行为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游戏并提供下载服务从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心动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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