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948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1。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开发区鹏泽陶瓷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东苑小区北门西侧**商铺,店铺名称:景德镇陶瓷聊城如意店。
经营者:杨云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坦,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杨云鹏丈夫。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聊城开发区鹏泽陶瓷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