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334号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喜玛拉雅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BXG27U。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秀源餐饮服务店,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偶园街**码:92370781MA3PJUH68Y。
经营者:李琳。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秀源餐饮服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