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3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英,女,汉族,1953年1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市辖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英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2021年2月25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2月25日,原告以双方争议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