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183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鼎,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杰,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城区美宜佳食品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97号。
经营者:朱仁波。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城区美宜佳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