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鸿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81刑初88号
案件名称吴鸿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鸿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81刑初8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鸿玲,女,汉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安徽省桐城市人,高中文化,原桐城市多彩数码城淘宝店经营者,户籍地桐城市,现住桐城市东苑新村C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桐城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二部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鸿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鸿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鸿玲通过其经营的桐城市多彩数码城淘宝店(地址:桐城市)销售假冒的佳能电池,销售金额8万余元。

被告人吴鸿玲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鸿玲销售明知是假冒佳能电池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鸿玲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愿意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鸿玲在位于桐城市经营桐城市多彩数码城淘宝店,销售假冒的佳能牌电池,经调取核查其淘宝店的销售数据和支付宝记录,扣除其通过微信刷单的数据金额后,其销售的假冒佳能牌电池的销售金额共计8万元。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达律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受佳能株式会社委托,向桐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桐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即联合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吴鸿玲经营的多彩数码城淘宝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佳能等型号的电池和充电器,并口头传唤被告人吴鸿玲到案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同月23日,桐城市公安局委托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对随即取样的佳能LP-E6N相机电池、佳能LP-E6相机电池、佳能LP-E8相机电池、佳能NB-13L相机电池四种型号电池及佳能LC-E6N相机充电器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佳能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吴鸿玲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销售款8万元。

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鸿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桐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吴鸿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施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销售清单及刷单金额明细表及微信截图,缴款凭证,佳能公司的声明,快递单据,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讯问视频等证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鸿玲销售明知是假冒佳能电池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8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鸿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鸿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鸿玲亲属代其退缴了赃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吴鸿玲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鸿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 二、被告人吴鸿玲亲属代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八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涉案的佳能LP-E6N相机电池等电池和充电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文生 人民陪审员  占 斌 人民陪审员  徐 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刚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