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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乐文岭恒盛水暖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649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乐文岭恒盛水暖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长乐文岭恒盛水暖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649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文岭恒盛水暖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长乐市文岭镇东吴村华亭佛塔洋金梅路南侧。

经营者:郑晓景。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文岭恒盛水暖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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