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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浏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刑更3号
案件名称高浏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决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浏浩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浙0206刑更3号 罪犯高浏浩,男,1992年4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宁波市镇海万众康安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宁波市。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2020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20)浙02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高浏浩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罪犯高浏浩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经查,2020年4月23日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鉴定,确认罪犯高浏浩患有1.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改变:两腔心(单心房、单心室),房室共同通道,大血管异位;

2.心功能Ⅲ级;

3.Ⅰ型呼吸衰竭;

4.双侧胸腔积液;

5.低钾血症、血脂异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于2020年5月12日复核,确认罪犯高浏浩患有1.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改变:两腔心(单心房、单心室),房室共同通道,大血管异位;

2.心功能Ⅲ级;

3.Ⅰ型呼吸衰竭;

4.双侧胸腔积液;

5.低钾血症、血脂异常。

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

鉴于罪犯高浏浩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高浏浩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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