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238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忠明干鲜调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竹叶山中环商贸城F9-7号。
经营者:胡忠明,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忠明干鲜调料经营部(经营者:胡忠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忠明干鲜调料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