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13号原告:尤广国,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鑫星蓝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路西华强广场裙楼三层Q3B119号。
法定代表人:龚文。
原告尤广国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鑫星蓝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201630051554.4,专利名称:话筒支架)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广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广国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