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南区逍遥二路麦乐佳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逍遥二路28-4号。
经营者:陈锡魁,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南区逍遥二路麦乐佳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南区逍遥二路麦乐佳超市于2020年5月25日以已与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市南区逍遥二路麦乐佳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市南区逍遥二路麦乐佳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市南区逍遥二路麦乐佳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