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940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迎宾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温大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国良,山东弘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富瑞斯酿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