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0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文友,男,1983年7月20日,汉族,住临沂。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与被申请人顾文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润兴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万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40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顾文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67内存款(已冻结9.07元)、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91×××55内存款(已冻结459.5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51内存款(已冻结1214.4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账户为62×××94内存款(已冻结2300.64元)、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20×××45内存款(已冻结39.46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92e99@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263.2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支行账户为16×××06内存款(已冻结13.81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68@wx.tenpay.com内存款(已冻结611.04元)。
2020年5月26日,润兴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4091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保证以后不再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积极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顾文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67内存款、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91×××55内存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62×××51内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账户为62×××94内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20×××45内存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99@wx.tenpay.com内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支行账户为16×××06内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08×××94e68@wx.tenpay.com内存款共计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