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44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伟昊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275号23栋3单元101室,注册号:360103600117083。
经营者:陈永胜,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伟昊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伟昊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