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562号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金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鑫干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鹃兴路133、135、137号。
经营者:干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蕾,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鑫干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于2020年5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鑫干日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