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05号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北方建材陶瓷商城旭通陶瓷洁具营销中心,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北方建材陶瓷商城****。
法定代表人:张皓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品筑卫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div>法定代表人:陈锐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锐波,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营口北方建材陶瓷商城旭通陶瓷洁具营销中心、广东品筑卫浴有限公司、陈锐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18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予退还15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