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806号原告: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N。
法定代表人:庄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鑫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万泉工业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K。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
原告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鑫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