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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鑫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17806号
案件名称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鑫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鑫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7806号原告: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N。

法定代表人:庄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鑫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万泉工业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K。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

原告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鑫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柏文具(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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