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正县昌盟精制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天门乡天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46802526577。
法定代表人:崔海志,经理。
被执行人: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驻地。
经营者:邢昌龙,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与被执行人方正县昌盟精制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盟公司)、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以下简称乐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一、被告方正县昌盟精制米有限公司、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福州米厂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方正县昌盟精制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被告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8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州米厂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昌盟公司、乐家福超市及经营者邢昌龙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冻结昌盟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
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8日,昌盟公司先后向本院交纳案款53000元、81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15元,其余53000元已向福州米厂发放完毕。
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对于被执行人昌盟公司启动强制执行的目的已经全部实现,福州米厂对于昌盟公司申请终结强制执行程序。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乐家福超市及经营者邢昌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书面申请终结对乐家福超市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乐家福超市及其经营者邢昌龙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53000元案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乐家福超市及经营者邢昌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即“被告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