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464号 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怀生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鸿雁。
被告:繁昌县新百达华亿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
经营者:张辉,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安徽省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怀生源饮品有限公司、繁昌县新百达华亿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