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知民初29号 原告:深圳市七度银匠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淼,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东关盛大购物中心七度银饰店。
经营者:郑轶。
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大购物中心。
负责人:李静原告深圳市七度银匠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与宝塔区东关盛大购物中心七度银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七度银匠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理由: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七度银匠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深圳市七度银匠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