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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2909号之一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2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住所地:高桥乡五一村3组。

经营者:廖雪辉,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9元,以上合计1560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蓝澜自选商场、廖雪辉的银行存款156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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