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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云、郜京磊、闫国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28刑初25号之二
案件名称赵少云、郜京磊、闫国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深泽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少云;郜京磊;闫国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8刑初25号之二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少云,男,1991年9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深泽县。

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郜京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深泽县。

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国生,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邯郸市馆陶县,住深泽县。

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深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以(2020)冀0128刑初25号刑事裁定,对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赵少云、郜京磊、闫国生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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