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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567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5674号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砖厂工业区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Q。

法定代表人:岑锐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9层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L。

法定代表人:王川。

被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华润万象天地NL162、NL26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7F。

法定代表人:张剑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森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1000元,余款人民币50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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