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35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波,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桂廷,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桂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桂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马桂廷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