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3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企石华洲购物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W。
经营者:许友明,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企石华洲购物商场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
东莞市企石华洲购物商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双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30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企石华洲购物商场撤回上诉;
三、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东莞市企石华洲购物商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