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150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惠万家义乌小商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汇达花园东段3-4号店。
经营者:吕洪锭。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市惠万家义乌小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余 凌 人民陪审员 郑雪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