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50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杰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289号裕健丰工业区9号厂房G栋4层。
法定代表人:李昌林。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杰沃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承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