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6刑更848号罪犯王继龙,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大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粤011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粤01刑终1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20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王继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继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1次,剩余考核分249分(考核7个月3天)。
罚金4万元已缴纳,民事判决连带赔偿15万元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继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