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38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亮明眼镜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杨小勇。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亮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