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9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永乐佳洁厨房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普嘉乐装饰家具城内一楼C区13-1号,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孙连福,男,1960年5月13日,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永乐佳洁厨房电器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博扬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