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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270号
案件名称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上海耀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70号原告: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IVOSPAARGAR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慧,江苏益友天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邓。

原告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耀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玛拉皮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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