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38号 原告:孙建,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白兰地家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北CBD家具城B馆113-114号127-128号。
经营者:唐小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培一,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书,系该经营部经营者丈夫。
被告:成都首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阳光林森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王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霸州市王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崔庄子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王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孙建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白兰地家具经营部、被告成都首度家具有限公司、被告霸州市王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19年7月7日,被告成都首度家具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2019年7月22日裁定予以驳回。
2020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建负担。
余款26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