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27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第3村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安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李远平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安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灯饰配件(石头)”、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李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