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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西湖区银龙卫浴经销部、南安市溪源氟塑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西湖区银龙卫浴经销部、南安市溪源氟塑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西湖区银龙卫浴经销部;南安市溪源氟塑洁具厂;黄志愿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9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911084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210324868。

被告:西湖区银龙卫浴经销部,经营者:张荷芝,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128号,注册号:360103600387301。

经营者:张荷芝。

被告:南安市溪源氟塑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溪一村,注册号:350583600000851。

经营者:黄金波。

被告:黄志愿,男,1972年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西湖区银龙卫浴经销部、南安市溪源氟塑洁具厂、黄志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黄振波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退回黄振波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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