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12号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程食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前十街交汇向西400米路北。
经营者:程静。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临沂商城程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