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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捷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699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捷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捷信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99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捷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25号华中通信广场西一楼106。

经营者:黄婉珍,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捷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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