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85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广州市美铿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陈业正诉被告广州市美铿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挂颈式手机拍摄辅助器”】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陈业正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陈业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业正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