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4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打渔陈镇忠帅手机专业维修部,经营场所台前县打渔陈集市十字路口西路南。
经营者:玄忠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打渔陈镇忠帅手机专业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