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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燕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03刑初106号
案件名称陈振燕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振燕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03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振燕,男性,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9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于2019年6月2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月成,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宣读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26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5月7日恢复审理。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明伟、检察员助理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燕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振燕自2017年1月4日至同年4月28日,以其实际控制的“友通电子”、“通通发电子”淘宝网店为平台,从事购销光纤模块生意,且其在以上两个网店中还销售假冒“hp”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以非法牟利。

案发期间,其共销售假冒“hp”注册商标光纤模块人民币10913元。

2017年5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坂田派出所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印有“hp”商标的光纤模块81个,且经“hp”注册商标光纤模块厂商权利人鉴定,扣押到的81个光纤模块均为假冒产品。

结合陈振燕实际经营的“友通电子”、“通发发电子”淘宝网店上标注的销售单价予以计算,被查扣的假冒光纤模块价值8105元人民币。

后陈振燕不思悔过,为继续牟利,在明知没有得到“hp”“CISCO”光纤模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2017年7月份在其位于广丰区华丽世家小区家中通过由其实际控制的QQ账号、微信号、电话号码分别以“吕小姐”、“吕生”“吕姐”、“李生”等虚假身份主动搜索、联洽能供应没有纸质外包装标签的光纤模块供应商及可以印制用于贴标光纤模块外包装上的纸质商标供应商,并主动要求光纤模块供应商将光纤模块产品内芯电子标签的厂商名称、产品型号、参数更改为与正品“hp”“CISCO”商标光纤模块一致后售卖给陈振燕,陈振燕在广丰区境内通过顺丰速运收货后,将原材料存放于其租用的位于广丰区屏居纪家26号三楼的房间内,将采购来的制假原材料进行贴标、组装、打包好后再通过顺丰速运卖给下家以非法牟利。

在案发期间,陈振燕共销售假冒“hp”“CISCO”注册商标光纤模块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6月24日,广丰区公安局民警在陈振燕住处及租房内共扣押了印有“hp”“CISCO”商标的光纤模块2001个,且经“hp”“CISCO”注册商标光纤模块厂商权利人鉴定,扣押到的2001个光纤模块均是假冒的。

结合陈振燕之前己经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光纤模块的价格及拟销售的单价进行核算,被查扣的2001个假冒光纤模块价值人民币81254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振燕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自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6月24日,通过淘宝网店、QQ或者微信联系的方式共售卖假冒“hp”“CISCO”注册商标光纤模块30××××3元,两次被侦查机关扣押到的待售卖的假冒“hp”“CISCO”注册商标光纤模块89359元(合计总金额1202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振燕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振燕在审查起诉期间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

若庭后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建议采用缓刑。

被告人陈振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三、关于数额认定,涉及深圳市公安局于2017年立案侦查,后做出不批准逮捕并撤案处理,该部分金额属于已经处理的金额,建议法庭不计算。

若法庭认为要将该部分计算进去,被告人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折抵。

四、被告人上有老下有小,家庭困难。

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同时考虑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燕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自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6月24日,通过淘宝网店、QQ或者微信联系的方式共售卖假冒“hp”“CISCO”注册商标光纤模块30××××3元,两次被侦查机关扣押到的待售卖的假冒“hp”“CISCO”注册商标光纤模块89359元(合计总金额1202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振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亲属能主动代为缴纳罚金,所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大部没有销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与上述意见一致的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现根据被告人陈振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振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查扣的2001个假冒光纤模块依法拍卖价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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