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597号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8号4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晋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都匀市凹凸优品个性化教育中心。
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黔南州都匀市广惠办事处剑江中路56号金源大厦1单元6楼5号。
经营者:吴树。
委托代理人:李龙,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贞霓,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凹凸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都匀市凹凸优品个性化教育中心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