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94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县汉河镇周世芳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汉河镇开发新区,门头标牌为“供销超市”,实际经营地址安徽省来安县汉河镇西大街、北大街与东大街交汇处,注册号341122600022735。
经营者:周世芳。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汉河镇周世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