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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礼河与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35767号之三
案件名称冼礼河与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冼礼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5767号之三原告:冼礼河,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丽容,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U。

法定代表人:罗国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文,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冼礼河诉被告广东裕辉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礼河撤诉。

本案受理费19826元,减半收取计9913元,另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共14943元,由原告冼礼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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