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423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重阳路170号和隆大厦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甘应祥。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