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60号原告: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敏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法定代表人:闵晓。
原告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敏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66××××.0)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万家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