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0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洛克拉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西丽智园A7栋3楼-A。
法定代表人:张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洛克拉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60××××.6、名称:一种伸缩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